“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”,污染环境是要负法律责任的。大连某仓储公司员工于某某工作时,擅自打开不具备处理重金属功能的设备直接排放含锌污水,导致环境严重污染。金州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,被告人于某某污染环境罪,对其判处缓刑,并处罚金。此案于今年7月10日生效。
于某某是大连某仓储公司化验员,负责公司污水处理水质化验。2017年4月21日凌晨3点,值班的于某某发现污水站内污水已溢出地面,按照公司正常处理措施,员工应使用具备处理污染功能的设备处理完污水,达标后再行排放。然而,于某某擅自打开不具备处理重金属功能的一号污水处理设备,将含有重金属锌的污水直接排放。当天白天,金普新区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在该公司检查时,发现排污口重金属锌超标,经环境监测部门监测,数据表明该公司污水总排放废水内含锌含量超过国家《污水排放标准》的规定标准值58.4倍。此案转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,于某某接到警方传唤电话到案,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。而涉案公司经过整改,已自行废除掉不具备处理重金属功能的设备。案发后,由区环境保护局监测,污水排放达标。
庭审时,被告人于某某认罪。法庭认定其为自首。法庭表达观点:被告人明知是有毒物质而排放,严重污染环境,侵犯了国家对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制度,构成污染环境罪。其为自首,依法从轻处理。认罪态度好,认定确有悔罪表现,适用缓刑。金州区法院一审判决,犯污染环境罪,对于某某判处拘役3个月,缓刑6个月,并处罚金1.2万元。于某某服判,缴纳罚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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